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办理机动车注销的公告
2015/11/6 10:10:00本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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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5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1、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目前,我州登记的二万余辆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须强制报废,现将这批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公告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
2015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ls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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